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国务院《信访条例》第十四条规定,通过市委、市政府“网上信访”网站或电子邮件所反 映的情况、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。
   国务院《信访条例》第十四条:信访人对下列组织、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,提出建议、意见,或者不服下列组织、 人员的职务行为,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:
  (一)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;
  (二)法律、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;
  (三)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;
  (四)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、派出的人员;
  (五)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。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,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 有关机关提出。
 
 
   
 
   
 
    简单的信访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;需要进行调查处理、协调的信访事项按照《信访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在60日 内办结,情况复杂的,可再延长30日。  
 
   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,应当遵守法律法规,内容客观真实,简明扼要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实,不得诬告、陷害他人,不 得损害国家、社会、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,并准确填写信访人的姓名、身份证号码、职业及住址(单位)、联 系电话等有关情况。  
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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